【真题】北京大学《616经济法学》2001年考研真题(暂无答案)
导读:<p>北京大学 2001年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一、论经济法的主体及其权利结构。(北大2001研) 答: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p>北京大学
2001年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一、论经济法的主体及其权利结构。(北大2001研)
答: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在经济法基本理论建设上,研究和探讨主体问题对于加强经济立法、守法、执法及司法,建立科学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经济法主体是一种社会实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社会实体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者,能以自身的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对其行为的社会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社会实体是构成整个社会的基本单位。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社会实体。而经济法主体则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照经济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1.经济法主体是整个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关系主体参与的社会活动的性质是决定它成为哪个部门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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