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北京大学《616经济法学》2003年考研真题参考答案
导读:北京大学《616经济法学》2003年考研真题参考答案 特别说明:该考研真题答案由本机构教研组精心创作编辑,版权归本机构所有,仅供考生参考,侵权必究。 一、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研究价值。 答案: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表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夹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

北京大学《616经济法学》2003年考研真题参考答案
特别说明:该考研真题答案由本机构教研组精心创作编辑,版权归本机构所有,仅供考生参考,侵权必究。
一、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研究价值。
答案: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表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夹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另外,经济法的基本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
第一,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作为现代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对于整个经济生活的调整,不再是国家一一私人极端对立之下维护任何一方利益的工具,也不仅是私人组织扩大之后的一种国家单纯用以矫正社会不公、保护经济弱者的手段。在社会化条件下,经济法以兼容并蓄之精神,在调整中处以平衡协调当先,竭力促使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并按社会化之内在要求促进公有制及其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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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其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一一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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