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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北京大学《624民商法学》2001年考研真题参考答案

时间2026-08-03 02:17:38发布admin分类考研真题浏览15
导读:北京大学《624民商法学》2001年考研真题参考答案 特别说明:该考研真题答案由本机构教研组精心创作编辑,版权归本机构所有,仅供考生参考,侵权必究。 一、简答题 1.我国新《合同法》将一般的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相对无效行为,这一做法的理由何在? 答案:我国新《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修正。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

【真题】北京大学《624民商法学》2001年考研真题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624民商法学》2001年考研真题参考答案
特别说明:该考研真题答案由本机构教研组精心创作编辑,版权归本机构所有,仅供考生参考,侵权必究。
一、简答题
1.我国新《合同法》将一般的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相对无效行为,这一做法的理由何在?
答案:我国新《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修正。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该条规定将欺诈这一被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规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列为合同无效的原因,这实质上是过分强调国家干预的结果,显然不够合理。首先,欺诈、胁迫等行为可能对一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因而该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由受欺诈一方决定。其次,结合《民法通则》的其他规定来看,它一方面将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又规定欺诈、胁迫等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实际上存在着显失公平正是由欺诈、胁迫引起的可能性,因而造成法律规范的内在矛盾。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把欺诈或胁迫规定为合同无效的原因,有时对受害人更不利。正是因为该规定存在这一不足,我国《合同法》改变了这一规定,将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归于合同无效的原因,而若是损害私主体的利益,则将选择权交给该私主体,由其决定是否撤销该合同。这是科学的、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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