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北京大学《624民商法学》2011年考研真题参考答案
导读:北京大学《624民商法学》2011年考研真题参考答案 特别说明:该考研真题答案由本机构教研组精心创作编辑,版权归本机构所有,仅供考生参考,侵权必究。 一、法条分析题 1.某司法解释规定:(实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

北京大学《624民商法学》2011年考研真题参考答案
特别说明:该考研真题答案由本机构教研组精心创作编辑,版权归本机构所有,仅供考生参考,侵权必究。
一、法条分析题
1.某司法解释规定:(实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运用民法学原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答案:该司法解释创造性地将合同效力与条款效力进行区分,体现了民法中”效力分层”的理论创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关于批准生效合同的规定,司法解释将合同效力状态细化为”未生效”而非”无效”,这既尊重了行政审批的公共管理职能,又维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报批义务条款的独立性效力认定,源自合同法中的"效力可分性”原理,即合同部分条款可基于其特殊性质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此种处理方式具有三重法律价值:
首先,符合”促进交易”的现代合同法理念。将报批义务条款从合同整体效力中剥离,避免了因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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